可再生能源日新月異的發展對電網穩定、調度等多方面提出了挑戰。作為電力系統的“執法者”監管機構如何在新形勢下保障電力系統的發展和運行。
2018年6月,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發布報告《對電力系統監管機構規劃的洞察》,在此小編對執行摘要進行了翻譯,更多內容請移至文末下載報告瀏覽學習。
執行摘要
預計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在全世界發電量中占比將顯著增長,從目前的23%增加到30~45%。這種技術變革需要對規劃的電力系統進行重新調整,以*大限度發揮可再生能源在可付得起和能源安全方面中的作用。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正著眼于在多種司法領域應用各種長期模型和規劃工具。
在之前的報告中以新興經濟體為研究對象,檢驗了長期模型和工具在間歇性可再生能源電力中的使用。本次報告對早期的工作進行了完善。報告考慮了長期電力系統規劃中,應用于南非和美國的IRP經驗?;趯@些監管市場的洞察,本次研究旨向引導電力系統規劃過程和監管行為,特別是考慮到未來若干年大力發展光伏和風電。
*終,本報告有兩個主要目標:
1.在可再生能源技術日新月異的時代,識別有用的監管實踐,形成對美國和南非IRP過程的洞察。
2.鼓勵更有效的電力系統規劃在單一司法領域或多種司法領域。
由于本身的基本前提,IRP是一種有價值的規劃方式:通過多種角度,對電力需要和系統發展進行考慮。原則上,這類規劃著手于提供一種綜合的和技術中性的評估,對于供給側和需求側來源。IRP可能考慮了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對于不同來源的選項。這種綜合的方式可能在未來電力系統中對于可再生能源的規模擴張方面是有用的。
什么是IRPIRP的關鍵要素
IRP尚未形成普遍認同的定義。該術語可以在不同市場中以不同方式使用和理解。就本報告而言,遵循美國司法領域常用的定義,將IRP定義為以技術中立的方式納入供需雙方來源的規劃機制,在給定約束下,確定*低成本的未來。在全球的其他市場中,不同的規劃機制被應用,這些機制可以包含相當多的不同種的來源。此外,類似結構的規劃機制在某些市場中可能有不同的名稱,而類似的術語可用于其他市場中相當不同的機制。盡管如此,從美國和南非的IRP經驗中獲得的一些見解可能會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賦予監管機構權力的關鍵行動
在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等區域集團中,規劃過程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協調,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擁有對規劃和實施的主權權利。監管機構在區域范圍內發揮的作用不同于單一司法管轄區。具體而言,角色和責任以及法律權威之間存在區域監管機構差異,這有時會限制區域一級的監管參與程度。需要特別考慮成本分配在區域努力中的重要性。
從規劃到實施
各種機制和方法可以加強規劃與實際實施之間的聯系。這些包括:
1.確保相關機構之間建立良好的聯系;
2.利用有效的投資促進機制來實現規劃成果;
3.確保與相關利益攸關方磋商的透明度和包容性;
4.建立電力系統規劃之間、代表這些規劃準確實施的后續個別組成項目以及通過電費和關稅回收這些投資的成本的監管聯系;
5.將長期規劃與“行動規劃”聯系起來,其描述了長期實施所需的具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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